2012年9月14日 星期五

採購申訴案例閱讀小筆記

1.要依據採購法101條第一項第十款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,致延誤履約期限,情節重大者」將廠商刊登公報,一定要先通知廠商限期改善,且期限一定要合理。
2.廠商未於等標期對規格提出異議,自不能於得標後再提出規格有問題之異議。
3.招標方式屬機關裁量權範圍。
4.採一次開標方式,開啟標封後立即宣布標價應屬適法。